问题 | 1954年宪法的意义 |
释义 | 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54年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原则时指出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就是在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社会主义原则是说这一新型法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同时又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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