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未成年卖淫罪 |
释义 | 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成年人或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以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成年人或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包括首要分子、多次参与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 法律分析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引诱者既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拓展延伸 打击组织未成年卖淫犯罪的法律措施 打击组织未成年卖淫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法律对此类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首先,加强执法力度,增加对组织者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卖淫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抵制氛围。此外,加强监管和预防,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场所、网络平台的监管,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综上所述,打击组织未成年卖淫犯罪的法律措施是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打击组织未成年卖淫犯罪是当务之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加强监管和预防,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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