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2、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报销住院费用时提供出院记录。报销门诊费用时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需加盖医院业务专用章原章);3、计划生育证明(如果是深圳市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不需要额外提交);4、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报销分娩费用时才需要提供);5、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配偶为非深户籍的,报销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时提供。深圳市内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无需提供原件;市外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6、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工资表和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承诺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