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判废年限是指判定燃具报废的年限。从售出当日起计算,燃气采暖炉的判废年限为8年。虽然有些用了8年以上的燃气采暖炉从表面上看完好,但由于部件老化,超过了有保障的使用年限。使用超过8年的老旧燃气设备,燃烧时一氧化碳容易超标排放,一氧化碳浓度排放量可能会超出国家规定7倍以上。 法律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第七条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 (一)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三)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四) 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