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中,属于“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较多,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被拘留,无法继续开庭审理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在原定日期开庭审理案件,遂将开庭审理延迟到另一日期。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即可以当庭通知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不能即时确定的,可另行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需要明确的是,有关被告的司法判决情况是基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依据来处理的,拖延开庭并不会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