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主体范围的确定 |
释义 | 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例如,2017年4月,甲公司投资人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铺,公司为李某支付首付款65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李某购房所支付的印花税、契税、综合保险费等90万元;支付购房按揭本息50万元,合计790万元。年度终了未归还。该公司认为,该房产用于公司经营,且已调增公司固定资产,调减其他应收款,故李某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认为,李某是公司投资人,公司为李某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该房产的产权人为李某,李某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58万元(790×2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征税,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出借的资金未用于购买上述资产或财产所有权未登记到个人名下,不适用上述政策。 一、因股权交易股东借款给公司合法吗 合法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是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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