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州房产买卖退税政策如下: 1、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先确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 (2)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3)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2、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 3、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必须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同时强调,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退税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