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时间与实际签订时间不同 |
释义 | 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与签订时间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时间为准。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怎样确定的 合同签约后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关于合同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呀 合同的有效期间是从生效时间至失效时间,生效时间一般是成立时生效,对于失效时间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按照该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有效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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