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
释义 | 此处的“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包括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以及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然是结果加重犯,那么就需要行为人对该重结果有罪过,或者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疏忽过失、或者是自信过失;而且该重结果的承受者应当是被害人,不应当是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没有罪过,则不应当令行为人承担此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夜半时分蒙面持刀抢劫,对被害人施以胁迫后,被害人由于突如其来的惊吓,突发心脏病而亡;或者行为人追赶被害人时,被害人由于惊慌失措而失足坠入河中淹死等等情形。 至于被害人被抢劫后,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的,则更不应令行为人承担此结果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意外,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也不应令行为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行为人抢劫后仓皇逃离现场,撞倒路人,路人倒地后头部撞到石头,引起颅脑损伤而死亡。有学者认为由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的多发性和严重性,应该对该项作出大于字面含义的扩大解释,即只要是实施抢劫行为在先,被害人或其他人重伤、死亡在后,都属于此情形。而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危险的,是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膨胀。原因很简单,因为第236条第(五)项的挂有死刑,因此必须要严格而慎重地适用该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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