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中使用类似驰名商标的词汇是否侵权? |
释义 | 广告商对知名企业名称和标志进行改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可以被视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判断可以参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和方法。 法律分析 广告标识即使对知名企业的名称和标志做了改动。可这些改动仍可以对消费者产生思维混淆。这类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告商行为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相关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使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拓展延伸 广告中使用类似驰名商标的词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律规定下,广告中使用类似驰名商标的词汇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这种使用不能导致消费者对广告内容产生混淆,使其误认为该广告与真正的驰名商标有关联。其次,广告中使用的词汇不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或造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如果广告使用的词汇属于合理的描述性用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导或混淆,也不会侵犯驰名商标的独占权,则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广告中使用类似驰名商标的词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侵权、不误导消费者,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告商行为若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广告中使用类似驰名商标的词汇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侵权、不误导消费者,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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