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赠与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必须等赠与人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 一、房屋赠与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二、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2、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3、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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