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回重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是三个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6个月。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 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同一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