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优先股的股东有以下优先权利: 1、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 2、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 3、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权利。 一、优先股的定义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股的特点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股息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