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