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对话和通讯记录可能不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离婚案件中,对话和通讯记录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排除或不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如果对话和通讯记录是非法获取的,或者其中包含对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信息,法院可能会排除这些证据。此外,如果对话内容明显不属于离婚案件的范畴,法院也可能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应当由其举证。 第九十六条 法庭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认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有不予采纳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保护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意见书[2016]29号 关于民事诉讼中通讯信息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非法获取的对话和通讯记录,应当排除,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内容的对话和通讯记录,也应当规范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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