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依照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来成立。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做了一定的要求。 第一个情况是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50%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成立业主委会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代表业主的大多数的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达到了30%以上,但是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建筑面积极大,首批入驻率低而进行设置的。 第三种情况是首批物业费交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这是针对开发商可能出现烂尾,无力继续建设等情况下,设立业主委员会。 二、小区业主是指什么 (一)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拥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 (四)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五)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六)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七)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八)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九)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十)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一)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与程序有哪些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