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为担保,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以合同约定的限额承担责任。最高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能不是同一人。以人民的全部财产为担保,抵押贷款是物业保险,依靠抵押贷款,可以更好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