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更换法人业主有权干涉吗 |
释义 | 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由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管理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更换法人,业主无权干涉,这是人家公司内部管理的事情,况且这种变更是在工商局的网站公开可查询的。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权利有哪些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 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二、业主所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3、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