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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建房
释义
    农村建房审批手续要30个工作日。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4、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5、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一、农村建房注意事项
    (一)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
    1、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2、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3、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4、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二)什么情况下不批准
    1、地界不清的不批。
    2、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3、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4、禁建区的不批。
    5、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6、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三)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2、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3、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四)注意不要发生违法占地情况
    1、违法占地建房的界定
    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占多,批非占耕。
    2、实施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实地丈量、调查、研究处罚意见、告知、下发处罚书、收缴罚款、补办用地手续。
    3、处理标准
    (1)非耕地处罚10元每平方米。
    (2)耕地(旱地),处罚款不少于2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3)耕地(水田),处罚款不少于30元每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照收。
    注:
    (1)对部分违法建房户,态度恶劣,影响较大,在收取罚款时按上限征收,处罚后强制撤除建(构)筑物。
    (2)对违法建房户处罚的依据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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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