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两地立案处理同一诈骗案件?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法律分析 不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拓展延伸 跨地域诈骗案件的立案处理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跨地域诈骗案件的立案处理程序及可行性分析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合作机制。首先,需要确定案件管辖权所属地,然后依据该地的立案程序进行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资料,以证明案件的实质关联性和跨地域性。此外,还需考虑各地的司法合作机制,如引渡协定、法律援助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在可行性分析方面,需要评估各地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司法资源的可利用性以及涉及的成本和时间因素。综上所述,跨地域诈骗案件的立案处理需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报案、控告、举报应被接受,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需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跨地域诈骗案件的立案处理,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合作机制,并提供充分证据和资料。评估各地法律制度、司法资源及成本与时间因素,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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