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十级伤残中第二项“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平方厘米”、第七项“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第八项“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第九项“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第十二项“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具体的等级要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