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形式 |
释义 | 可以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提出要求。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4、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二、诉讼时效是指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果 1、义务人产生杭辫权 (1)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在时效届满之后,其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对于义务人来说,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因援引时效抗辩权,不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而且将导致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产生某种时效利益,这种利益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权益,应当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愿行使。但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 (2)对权利人的效果。对于权利人来说,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具体来说,对权利人而言,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即只要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当然,在时效届满以后,债权的受领权能并没有减弱。因此,债权人仍然可以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权利人仍然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不得以权利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第二,时效届满不导致诉权的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基于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得直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因为诉权本身作为一种国家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性权利,不能因时效届满而丧失。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同意履行的,不得再提出抗辩。二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时效届满以后,法院不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无论是在起诉阶段,还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都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规定。但一旦义务人提出时效的抗辩,无论是在正式答辩中提出,还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法院都有义务审查时效届满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认为其抛弃了时效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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