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盖章后签名和先签名后盖章的区别?先盖章后签名和先签名后盖章没有区别,先盖章或是先签字对合同的有效性无实质的影响,只要是两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对方是单位,合同又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则单独一方盖章是否有效(有双方签字)是无效的;否则有效。签字和盖章一个都不能少。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签章的概念于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涉及内容有: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并且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以上内容是关于先盖章后签名和先签名后盖章的区别的普法内容,希望通过律师的分析能够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