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释放证明是否必须交到派出所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释放被拘留、被逮捕和强制措施届满的法律依据。根据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人,或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时,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同样地,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人也要立即释放。此外,根据第九十九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必须予以释放。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等,公安机关拘留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时须释放被拘留的人、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强制措施届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释放证明提交流程及要求 释放证明提交流程及要求涉及到确认和办理释放证明的步骤。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释放证明需要交到派出所进行备案。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等。然后,前往当地派出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将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核实。一旦审核通过,派出所会出具释放证明,并将其交予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的要求和流程,请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情况下,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情况,也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同样地,对于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情况,以及强制措施届满的情况,也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相应的释放证明。释放证明的提交流程及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