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签发机关是所属地市级公安局,身份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采集数码相片; 2、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5、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6、领取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异地如何办理身份证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