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补办婚姻证应在原发证机关或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不能在异地补办。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有档案可查且信息一致。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补办婚姻证的管辖地应在原发证机关或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因此,不能在异地补办。同时,根据该规范第64条,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如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了补办婚姻证的管辖地应在原发证机关或者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也可以委托他人。 因此不能在异地补办。 同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64条规定可以委托办理的程序: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项、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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