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改房买卖政策都有些什么规定 |
释义 | 房改房买卖政策规定有: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 一、广元市拆迁补偿标准 1、统建还房安置 ( 1)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平方米/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平方米。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70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40平方米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2)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平方米/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平方米/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平方米/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平方米/人。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平方米/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平方米/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二、房改房如何转为商品房 房改房转化为商品房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部分房改房无法转化为商品房,比如说部队、保密单位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能上市交易,自然无法转化为商品房。第二种,房改房可以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并按照规定付清房款、支付公摊面积价款和缴纳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时房产就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自然也就成了商品房。房改房的特点:一般而言,享受价格优惠的购买人只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出售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房改房具有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的双重属性。所谓的福利性质是因为,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售房单位将供职工低价租住的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按具有优惠性质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原居住职工和具备分房条件的职工。 三、单位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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