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法律保障未抚养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但探视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探视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的权利。 一、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容易受到自己亲人的影响,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那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非常巨大的不良影响。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探望一方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给予其接触、探望未成年的机会,那么将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的机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问题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探望一方有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状况时,应当先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 1、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协助该方行使探望权。生活当中会有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止探望一方探望的情况的发生,如果探望一方的探望行为没有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抚养一方应当协助探望一方行使探望权。 2、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就探视权的时间、次数以及地点等详细内容协商确定。 3、父母无法就探视内容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内容作出探视权的具体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