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有选择行使探视权的,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进行审查。 当事人可以依法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探望权是一种权利,所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有可诉性。探视权人应当给予救济,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探视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