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审理案件在二审可分开审吗 |
释义 | 合并审理案件在二审可分开审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规定了大量的合并审理规范,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形:应当合并审理和可以合并审理。致于合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法律和司法解释很少涉及。实务中对合并审理认识及采取的做法差距很大,比较突出的是: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合一作出壹份判决,合并审理是否必然导致案数的合一,合一判决的案件类型及并案时机如何确定,不同的选择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流程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不慎重对待。 合一判决的案件类型。合并审理在学理上的概念,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其他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所以合并审理主要是指将不同案件给同一承办人承办,并合并开庭审理的行为。小编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未采用历来贯用的“合并审理”一词,而是用了“并案审理”,“并案审理”比“合并审理”内涵丰富,不仅包含审理行为的合一还包含案数的合并,此类案件必须合一判决,作出一份判决书。为保证诉讼的公正,数个诉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据统计,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直接规定并案审理的案件基本属于此类。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所提起之诉之合并。数个诉之间彼此独立、可分的案件,立案时已经分别立案的,如非确有必要,不必并案合一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之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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