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审先推怎么认定 |
释义 | 未审先推销售种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未审先推认定方法如下: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那么,根据这一表述可以得知,在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之前就发布广告、进行推广和销售的行为都可以归为未审先推之列。具体分为这么四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对既没有经过国家级审定又没有经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进行推广,发布广告,进行销售的行为。 2、第二种情形是,推广的农作物品种虽然通过了国家级审定,但推广的区域超出了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的,也属于未审先推的行为。 3、第三种情形是,虽然通过了省级审定,但在本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4、第四种情形是,通过了省级审定,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引种,但是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推广。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2、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4、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综上所述,未审先推销售种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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