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 |
释义 | 检察院控告申诉规定如下: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案件,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控告申诉人原因。如果控告申诉人有异议,可予以复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针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诉案件;针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对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尽管法院进行了复审,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投诉案件。 一、终审后申诉注意事项 (一)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七)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八)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二、取保候审金不给退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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