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分割单怎么开 |
释义 | 1,开具发票分割单时,必须填写上发票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并且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在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2,普通发票只需要到税务局开具一份原始凭证分割单,然后再复印发票就行了。 3,如果一张发票上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发票的单位,开给其他单位应负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发票分割单。 一、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比如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一般也称为原始凭证分割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已被废止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一些省市也曾在汇算清缴辅导文件中,就分割单作出相关规定,但各地口径不一,而且文件效力也容易产生争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首次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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