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正部级一般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部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二)各部门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三)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折旧率等,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设备配备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由房屋产权单位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 (四)部级干部住房出售时,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作适当调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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