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继续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村作为重点,加大选派力度。 (2)对其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村,可从实际出发适当缩减选派人数。 (3)各地要选择一批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选派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对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按照常态化、长效化整顿建设要求,继续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 (5)对其他类型村,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选派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