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密的有效期是多长? |
释义 |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仍需保守秘密。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性和期限保护等特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取决于保密措施和公开情况。对于泄露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没有通过合同来约定,那么只要商业秘密仍然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守秘密。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即使权利人和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它就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应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是,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一、商业秘密的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由于对商业行为具有非常大的价值,所以是需要按照非常高的级别来保护处理的,但相关情况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秘密内容而定,如果一方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并导致了公司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那么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结语 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和期限保护。保守商业秘密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即使权利人和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它就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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