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去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的通知书。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的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呢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的出卖人处盖章。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的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的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 住房公积金 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法律客观: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