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主观: 只要当事人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帮助,使犯罪分子窝藏的,就构成窝藏罪。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颁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