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63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章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薪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章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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