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裁定能否上诉? |
释义 | 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具备一定条件。被告以本诉为前提提出反诉,需与本诉有关,提供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与本诉可合并审理,且不受本诉原告撤诉的影响。反诉必须在一审裁判前提出,否则被告将失去反诉权。法院应及时审查反诉的条件,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若法院无管辖权,被告需另行起诉;若反诉与本诉无牵连且无需合并审理,被告需另行起诉;若需由相关部门处理,被告需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 法律分析 反诉也是一个诉,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反诉条件: 1、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在被告没有反诉前,本诉的原告请求撤诉并被准许,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2、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4、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出,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属于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6、反诉必须具有诉权和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反诉状,并按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反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反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本诉的原告。不能以答辩代替反诉。 7、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审理。反诉一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被告具有本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使案件终结审理,同样,反诉的撤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8、反诉必须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9、反诉必须是在一审对本诉作出裁判之前提出,裁判作出后,被告就丧失了反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反诉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与本诉一并作出裁判,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不属于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与本诉没有牵连而又不是必须合并审理的反诉,告之被告另行起诉;应该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告诉被告依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请求解决。 结语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方式,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被告在符合反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反诉必须与本诉有关联,并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反诉,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反诉,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若案件不属于审理本诉的法院受案范围,被告需另行起诉;若反诉与本诉无关且无需合并审理,被告也需另行起诉。对于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被告需向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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