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制科退回案件的原因有几种 1、法制科退回案件的原因如下: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有附带民事诉讼;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8)审查活动不合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制科不可以改变派出所意见的原因是什么 法制科不可以改变派出所意见的原因如下: 派出所是办案单位,而法制科是审核单位。如果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将相关材料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审核,审核后回送派出所,由派出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而不是法制科直接送案卷到检察院。法制科可以就公民提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理,经过审理认为拘留措施不当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