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三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