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不同的情况,提取金额也不同,具体如下:
 1、购房和使用抵押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每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支付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员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每年最多提取四次;
 3、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租金总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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