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吗 |
释义 |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一、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的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二、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性,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签订合同,如果本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无权代理合同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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