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纳丢失票据犯罪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纳若丢失了其所管理的票据,一般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是有期限上的相关限制的,具体规定包括: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在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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