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造伪劣化肥的刑事责任 |
释义 | 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重大损失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销售伪劣化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相关法律规定了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行了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一、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伪劣化肥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结语 生产伪劣化肥罪和销售伪劣化肥罪是严重侵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生产伪劣化肥的行为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处罚金。对于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将处以更严厉的刑罚。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将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损害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化肥的犯罪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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