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虑构信冬成考承认不直定的债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