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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追回债务人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兰)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虑构信冬成考承认不直定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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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