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局下的行政处罚书可以不执行吗 |
释义 |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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