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做出? |
释义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在进行充分地调查之后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处罚的决定的。 其中,取证环节很重要,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取证规定是: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所采样品的超标情况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3、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二、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 明确规定了三类逃避监管方式: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如有的企业破坏采样系统,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样品,又如修改监测设备的参数,将超标排放变成“达标”排放;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只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者时开时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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