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先由执法人员向负责人报批;然后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再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等事项,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最后制作现场笔录,并正式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